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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电工程系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
【字体: 】【2008-4-15】 【作者/来源 机电工程系】 【阅读: 次】 【关 闭
根据《安徽省普通高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》,为规范流动党员管理工作,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。
        1.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党要管党,从严治党;围绕中心,服务大局;条块结合,双向管理;因地制宜,分类指导;求真务实,改革创新等原则,按照“流动有序、异地有家、管理有章、永葆先进”的要求,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,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,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,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出发,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。
2.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,如无特殊原因,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,也可以转移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。特殊情况下,经本人申请,系党总支同意,院党委组织部批准后,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,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。
3.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,应持党员证明信,到所在党组织过组织生活;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,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、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,并按期交纳党费。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汇报,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通知后,应按时返回。党员外出返回后,应主动向党支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,并将相关证明、鉴定材料交党支部查验。
4.毕业生党员在流动过程中,应主动向流入的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,说明党员身份。故意隐瞒党员身份,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,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。
5.毕业生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,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机电工程系学生党支部提出申请,并付流入地党组织或单位的意见。
6.毕业生党员在流动期间,每年底要填写《毕业生流动党员考核登记表》,上缴到机电工程系学生党支部,自觉接受党组织的考察。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纪的,按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共机电工程系总支委员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7年7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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